家人们,事情是这样的:
2020年疫情期间,因为业务上的事情,需要资金周转。我就把车抵押给了一家叫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借了点出来周转。万万没想到的是,疫情这个事影响太他妈大了,导致我的资金回笼出现了问题。2022年2月份左右,我彻底撑不下去了,所有的贷款都逾期了。于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大概是3月中旬,车在某一天不见了,只在地上看到两张纸,内容是拖车通知。因为那时候是疫情,心情也不好,根本没有心思处理这个事。一个人的心气很低的时候,动都懒得动,根本没有心思处理任何事情。这种状态,没有经历过的人是想像不出来的,很难体会得到。我也不知道这属不属于抑郁症,轻微的抑郁症。如有懂的老铁,评论区留言说一下,谢谢。到了2022年10月份左右,我某天用手机登录12123app,这才发现,这台车居然已经不在我名下了。但我也没有心情处理这个事情。直到疫情彻底过去了,2023年的下半年才委托律师处理这个事,向机动车登记地法院起诉。经常打官司的家人们一定知道,虽然委托了律师,但依然离不开立案难这三个字。先是向机动车登记地的法院起诉,他妈逼的,当地法院居然不受理(每次不受理的原因都不同)……这里来回折腾了两三次,律师建议向被告人所在地起诉。我退一步,接受了律师的建议。不经常打官司的家人们肯定不知道,现在立案都是网上立案的。而且出于成本考虑,网上能立上案,谁会花几千大洋飞上千公里跑去立案啊。好了,问题又来了,网上立案的时候会有一个案由选择的,我们首屈一指的某大都市,这个立案系统垃圾到居然只有廖廖几种案由。这几种案由,没有一种是符合我们的,最后只得选择了一个其他……
网上立案后,经常打官司的家人们肯定知道现在有一个叫诉前联调的程序。诉前联调的期限,法律规定是一个月。实际上,老铁们都懂的,这一个月他不包括材料的转送、走流程这些时间啊。于是,过了漫长的等待,某天就收到了传票开庭。这里向各位不经常打官司的家人们法普一下,正常的立案程序是法院先向原告这些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一大堆材料,然后过一段时间,才是送达立案通知书……这个法院在程序上明显缺了一环,由此产生了好几个问题:这个案子,本来的案由是物权保护,是由普通民事庭来审理的。结果,法院把案由定为什么金融合同纠纷,把案子分配到金融庭来审理。于是,一系列的问题来了,我们要追加现在的车主做为被告,还有就是拖车的公司也要追加为被告……这里不得不插一个话,当时网上立案的时候,我们就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要求向车管所查车辆档案(知道现在的车主后,才能追加车主为被告)。但那时候是网上立案阶段,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根本不处理这个事情……负责审理本案的那个金融庭的法官,真的是水平有限公司,一开始在电话里拽得不行,我直接臭骂她。来回几次电话沟通无效后,她开庭了……开庭当天,被告金融公司的律师当庭提交了他们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金融公司的主张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约定,金融公司是这辆车的所有权人,交付方面是占有改定(占有改定,这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术语,下文会提到这个问题),根据这个约定,被告有权收回车辆。因为被告当庭提交证据,我方拒绝当庭质证,于是法官问了其他一些案件事实后决定休庭,择日再审……
经过这次开庭审理,法官可能也觉得不对劲了,于是,她同意了我们的申请,批了律师调查令给我们,于是,我的代理律师拿了调查令,取得了车管所出具的《车辆信息资料》证明。根据第一次开庭情况,我们做了几件事:一是向法庭申请追加拖车公司、现在的车主做为被告;二是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这里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银行流水(当初实际收到多少钱,这钱是谁转的),下面还会说到这个银行流水关键点。三是向法庭提交了我方损失的证明,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又经过了一轮漫长的等待,漫长等待的原因之一是法庭同意了追加拖车公司为被告,但法庭说联系不到当事人,需要公告送达。这一切都结束后,终于定下了开庭时间,迎来了第二次开庭……
家人们,这第二次开庭就精彩万分了……
被告金融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是融资回租合同关系,被告金融公司向融资人购买了车辆,再返租车辆给融资人,融资人每月向被告金融公司支付租金。因为原告违约,严重逾期,于是被告金融公司根据和拖车公司(也是当时我融资借钱时的中介公司)之间的约定,金融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拖车公司,并授权拖车公司拖车。
双方之间是何种合同关系,这个是重点,但因为这个事情很专业,在这里法普也不现实。现在这里简单说一下这个案子被告金融公司陈述的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给法官的印象:
金融公司说向原告购买了车辆,这辆车的发票价是12万多,金融公司却没有直接向原告支付这个购车款,实际支付是以一部份保证金抵扣,另一部份购车款依合同约定支付给了拖车公司约10万块,再由拖车公司转账给了原告8万多。另外,金融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金融公司和拖车公司是合作关系……这里要补充一个情况,休庭期间,法院又另外加派了两个法官,组成了合议庭,之前是独任审理的。合议庭的法官估计心里mmp了,庭审中,直接问两被告:客观情况下,能否返还原告的车辆?两被告说不能。于是,法官当庭决定庭后再与原告沟通如何处理不能返还车辆的问题。
第二次休庭后,法官联系了原告,这次的沟通,案情向着更为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前进了,可以说胜券在握了……后续案情持续更新……
小结:
说一下自己对这个事情的心得,还有这几年的一点总结。
一、疫情开始的时候,就应当心狠一点的,从2020年初开始就应当全部违约,不再还银行贷款的……留下充足的资金可以熬过疫情困难时期……做各种事情也会主动很多,更不会搞得自己心力憔悴,陷入无解的困境当中……
二、每个人的知见都有局限性。
当时发现拖车,立马报警的话,警方就直接抓人了。自己不懂这方面的政策,后来2023年才知道这事。另外就是逾期也是自己理亏,没想到报警解决……而且在那种心气不足的状态下,真的是没动力做任何事情。
三、专业知识多多益善
现在是信息时代,只要你想学某一门知识,一定可以找到资料学习。这个案子涉及法律和金融,别说我们普通人,甚至是绝大部份的法官和律师都不懂这些的(这是实情,这种复合知识,懂的人真不多)。被告金融公司做为专业放套路贷的,他们整个业务也是漏洞百出、自相矛盾……
好了,这次就说这么多,后续案情继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