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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贴:在推特上发裸照、视频会被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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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头无刀2025-04-25 17:36:51


2023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饶某使用本人推特网站“moss200011”的注册账号,发布17条内含淫秽图片、视频的推文,其中淫秽图片29张、淫秽视频4部,查看数共计55.5万余次。2024年1月31日,被告人饶某在上海市普陀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供认不讳。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饶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饶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饶某系坦白,认罪认罚,请求对饶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饶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曾某从网络下载淫秽视频,进行截时长、加水印等剪辑操作后,上传至本人控制的某平台账号,供不特定人员观看。经鉴定,其通过某账号传播视频112部,均属于淫秽物品。2024年7月10日,被告人曾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曾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当庭建议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初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曾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凌某、茅某、李某、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手机内容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人曾某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至今,被告人朱某通过“某网盘”、微信、某社交平台等应用程序,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部分视频涉及猥亵儿童的内容。经查,朱某通过“某网盘”中的共享群组发送淫秽视频不少于73个。2024年8月14日,被告人朱某在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主要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手机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某某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账户明细、支付宝账户明细、工作情况、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12月起,使用账号“XXX”,在“某某”网站发布含有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的推文。经审查鉴定,被告人刘某在该网站发布的四十部视频和六十六张图片均为淫秽物品,查看数合计140余万次。2024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12.20传播淫秽物品案涉案物品鉴定清单》,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淫秽帖子截图,某某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孔某于2020年5月起,在“AvCar”网站注册名为“孔某”的账号,发布淫秽图片。经审查鉴定,被告人孔某在该网站发布的五十五个图片文件为淫秽物品,查看数共计8万余次。
2024年6月24日,被告人孔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自2022年2月份起,被告人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及吸引粉丝关注,使用其推特账号@pkpkq2021(昵称桃心屁屁),后在本市上传发布其自己制作的疑似淫秽视频和图片等,后通过收取门槛费及吸引他人与其发生线下有偿性关系等方式,以非法获利。经查,至案发,姜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4万余元(以下币种同)。经鉴定,上述推特账号共计发布淫秽视频6部、淫秽图片2张,相关淫秽视频和图片的喜欢数为7,000余人次。另查,被告人姜某还通过网络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10余部。
2022年9月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被告人姜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某、伍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局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手机截图,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等,被告人姜某的劣迹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邵某于2021年10月至2024年5月间,使用用户名为“某某”的账号在网络论坛上发布内容包含有淫秽图片的帖文。经鉴定,其共发布淫秽图片317张,查看数25万余次。
2024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邵某在住所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何某在“avcar”网上使用名为“龙虎行”的账号发布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63个,其中含淫秽图片365张,查看数总计16万余次。
2024年6月26日,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潘某于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间,使用昵称为“皮诺丘”的账号在推特平台上发布含淫秽内容的帖文。经鉴定,其共计发布淫秽图片109张、淫秽视频3部,查看数为66万余次。
2024年5月1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在住所地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潘某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某某”网上使用名为“某某、”的账号发布含有淫秽图片和视频的推文18条,其中淫秽图片36张,淫秽视频1个,查看数总计162万余次。2024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上海市杨浦区楼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其确认的账号截图,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确认的淫秽图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光盘等证据证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罪名、事实、证据、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陈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请求对陈某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使用自己在“某某”网站上注册的名为“某某k”的账号,在该网站发布26个内含淫秽图片的帖子,其中淫秽图片243张,查看数共计16.5万余次。2024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证人夷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图片,某某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罪名、事实、证据、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陈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坦白,认罪认罚,请求对陈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XXXXX”网络论坛上使用名为“XXXXXX”的账号发布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经鉴定,陈某发布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72个,其中含有淫秽动图文件9个、淫秽图片文件404个,查看数共计35万余次。2024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在江苏省太仓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接报审批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附清单,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网络账户截图、帖子列表截图、帖子内容截图,某某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光盘等证据证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罪名、事实、证据、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梁某于2023年10月起至案发,多次通过“推特网”账号“jqqXXXX”(昵称:金钱钱)将自行拍摄的淫秽色情照片及视频发布在“X”平台上予以传播。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所发推文中的8张图片为淫秽物品,查看数达221.5万次。
2024年1月22日,被告人梁某在本市黄浦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亦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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